不得不說,這是兩個誤區!
第一個問題:
衡量建筑是否是臨時建筑,主要看其法定的存續年限,臨時建筑的法定存續年限不超過兩年。如果以篷房為主體結構建造的建筑審批年限超過了兩年,那么就不能認為此篷房是臨時建筑。在活動展覽及篷房租賃應用中,大部分篷房的存續年限都不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大部分情況下,篷房可以認為是臨時建筑,但不意味著篷房就是臨時建筑。在一些工業倉儲車間應用中,比如倉儲篷房(巨星裝配式篷房公司),篷房的存續年限很多都在兩年以上,此時,就不能簡單認為篷房是臨時建筑了。
另外,在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 GB 50068-2001》中,對建筑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作了如下的分類:
可看出,一般將臨時性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而篷房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10年,因此,也不能認為篷房就一定是臨時性結構。
第二個問題:
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違章建筑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筑物占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筑。
而臨時建筑則是在法規允許范圍內建設的合法建筑,盡管當前臨時建筑并沒有法律上的一個定義,一些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中雖有提及,但更多是針對建筑施工現場的臨時用房。當然,臨時建筑也不一定非要獲得政府規劃部門批準,主要看用途、存續時限和土地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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